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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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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

重要訊息

主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10/5)生效。發文字號: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633A號 (111/10/05)

說明

主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1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準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繼續教育之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課程、專業倫理課程、專業品質課程,核心能力及課程領域如附表1。 二、專業人員具本準則第3條規定之二類以上身分者,參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課程,得於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時,申請重複抵免。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實施方式所涉課程領域應符合第1點規定,核算方式如附表2,每1點以1小時計。 (二)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講師資格如附表3。 四、各類專業人員或繼續教育辦理單位,於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認定及抵免時,應提供辦訓地點、辦訓時間、課程大綱、授課講師及其資格證明、參訓人員簽到表(課程結束後提供),及其他辦理認定時所需之必要文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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