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10/5)生效。發文字號: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633A號 (111/10/05)
主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1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準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繼續教育之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課程、專業倫理課程、專業品質課程,核心能力及課程領域如附表1。
二、專業人員具本準則第3條規定之二類以上身分者,參與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課程,得於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時,申請重複抵免。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實施方式所涉課程領域應符合第1點規定,核算方式如附表2,每1點以1小時計。
(二)本準則第10條第2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講師資格如附表3。
四、各類專業人員或繼續教育辦理單位,於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認定及抵免時,應提供辦訓地點、辦訓時間、課程大綱、授課講師及其資格證明、參訓人員簽到表(課程結束後提供),及其他辦理認定時所需之必要文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