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重要訊息 ] 第9條第2項職管督導(依職特字第1023001009號函)資格審查說明 (103/03/24)
依據職業訓練局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職特字第1023001009號文,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督導資格審查乙案。
為因應現行推動新制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依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辦理「我國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角色、功能、專業成長與生涯之發展」成果報告中指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具諮商者、管理者、協調整合者、倡導者及賦權者等角色,並應具備擔任評估、擬定重建計畫及派案,相關就業服務資源的認識,適性教導個案所需的知識與觀念、跨單位資源協調與整合、職涯或生涯諮商、安置服務及初步評量技術等工作項目之所需職能,而督導制度係期待從事督導乙職之人員,能藉其自身實際從事服務之經驗,於取得督導資格後,協助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同仁,提升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督導者至少應具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的基本專業知能始能達督導之效益。
鑒於上述,並彙整102年第12次審查會議及103年第3次審查會議決議結果,申請督導(職管)之申請者須具備個案管理、個案需求評估、生涯/職涯諮商輔導等專業知能,並有接觸過新制表格/手冊之經驗(例如有參與試辦、開會、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等),因此宜由申請者提供以下資料足資證明其具備專業知能,並「依其實際服務情形予以審查」其是否具準則第9條第2項所規定之實務輔導經驗:
(1) 98年前已擔任就服督導,且申請時仍持續從事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輔導經驗者之工作證明。
(2) 近3年(100年~102年)督導輔導記錄(每年至少三個)
(3) 近3年(100年~102年)接受職業重建專業課程訓練證明。
(4) 其他具備個案管理、個案需求評估、生涯/職涯諮商輔導及新制表格/手冊之經驗等專業知能之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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