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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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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公告

主旨:[ 求才公告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徵 督導 1名 (103/08/07)

說明

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專業人員類別:督導 有效期間:103/08/07~103/08/26 名額:1名 工作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資格條件: (一)學歷: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復健諮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社會學、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社會教育、社會心理、青少年兒童福利、勞工關係、勞工行政、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心理學、心理輔導等)畢業。 2.非屬前項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曾修畢下列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惟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請檢附證明文件)。學科範圍為曾修畢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 (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等。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中所列之專業人員(職業訓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督導)資格之一,且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並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三)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每分鐘10字以上),錯誤率10%以下。 (四)上述工作經驗計算至103年7月31日止。 (五)除上述條件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取得就業服務員乙級技術士證者尤佳(請檢附證件影本)。 (六)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並未受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七)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者。 工作項目: (一)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審核,並督導、查核本分署各中心身障就服員所提供之服務個案紀錄;另需查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身障計畫之執行狀況及成果統計。 (二)掌控科內各項特定對象業務執行進度,並規劃、撰擬各項業務計畫與報告。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03年08月26日前(郵戳為憑),將「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下載,附照片、加註個人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自傳500字以上,簡述工作理念、考試動機,並經本人簽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技術士證影本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本分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擇優通知參加甄試,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表格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符合資格者,請勿郵寄。 (二)聯絡電話:(02)89956399分機1736或1734人事室;工作內容請洽詢分機1401王科長。 *詳情請查看"相關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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