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訂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認定原則 (101/12/24)
一、有關前揭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就業服務員或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初次進用後1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36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而本局於今(101)年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評選方式委由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辦理「101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依該案規定,學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之十分之一且訓練成績合格者得取得結訓資格,而相關課程均須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所定訓練內容及時數辦理,因此缺課之學員,若缺課時數未超過所受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之十分之一者,仍可參加測驗,惟依實際訓練課程之時數核發證明。
二、另準則中第5條至第9條所訂其他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規定亦同。
*依準則規範本專案所審核之"就業服務員","就業服務助理員","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上資格皆需在該職類上任後一年內修畢所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並提出專業訓練時數抵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