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號勞職特字第0980501347號,說明於課程公告前(民國98年7月16日)專業訓練時數採認審查原則:(一) 訓練課程為勞政機關主辦或委辦者(不含研習會、實習、研討等活動)。(二) 訓練課程應與該等人員擔任職務所需之專業知能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