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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職業重建中的性平三法—你不得不知道的性平小提醒 (109/01/22)

說明

亞洲大學心理學系 孫旻暐副教授兼系主任 過去只要談到性平相關法規,一定會談到重要的「性平三法」,也就是所謂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然而,在職業重建的服務中,我們常會認為因為是工作場所,所以應該會有與前兩者有關,但事實上,也很有可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法喔。以下還是先來復習一下何謂性平三法吧。 首先第一個「性別工作平等法」又簡稱為「兩平法」,因為它最早是稱「兩性工作平法」並於民國91.01.16公佈與91.03.08施行,但至民國97.01.16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它主要是保障在職場工作的當事人的工作權,也就是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以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兩平法」的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是勞政單位,在中央則是勞動部。其次,至於「性騷擾防治法」,又簡稱為「性騷法」;它是於民國94.02.05日發佈,且於95.02.05施行。該法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被害人權益,為的是進行防治性騷擾與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性騷法」的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是社政單位,在中央的主管機關則是內政部。 至於有關第三個「性別平等教育法」,又簡稱為「性平法」,是於民國93.06.23日發佈施行,最主要是在維護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希望透過實施能(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以及(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性平法的適用對象則需是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至於發生在學校內且涉及性平法的適用並不是在本次說明的重點,而是要提醒各位職重專業人員,在職場中也會有可能因為具有學生身份的實習生而讓發生的性平事件而符合性平法的適用對象,而且符合性平法的性平事件的追溯期是沒有限制期限的喔,只要是當事人願意提出,即使該事件悉後已經超過數年之久,或是申訴時雙方早已不具身生的身份,但只是事發當時符合適用對象的身份,即可依法進行調查與處理的。 至於在職場中適用性平法,若以職業重建服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包括因學生要進行實習,而轉介至職業輔導評量的服務時;或是在職場中,因為職業重建者任職與實習生實習的擔任,並擔任機構的同事甚至帶領的助教,都有可能因職場為廣義的學習場域,職場工作伙伴為實習契約中的當事人,而符合性平法的適用。正如在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所公告的函釋(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中,有關學生間於校外實習期間疑似發生性騷擾事件之法規適用的說明曾就當實習事件雙方均是具有學生身份時,該函釋就指出,「…(一)實習生間於實習期間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時,因雙方身分均為學生,有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適用。鑒於上開兩法令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處理機制均有不同,爰實習生向實習單位申訴時,實習單位應依性工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實習生向學校申請調查(原文列申訴,惟依性平法之用詞應為申請調查)時,則由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以維實習生權益。」、另外「…(二)惟為免同一事件之事實認定歧異、調查資源浪費之情形,實習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除依性平法進行調查處理外,並應依性工法施行    細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    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    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亦即學校進行調查時,應通知實習單位配合共同調查,俾利實習單位善盡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最後「…(三)實習生如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時,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俾利調查結果之統一」。 除上述的函釋外,如果習實場所與相關人員並列入實習契約範圍時,故只要其中一方具有學生身份,那也就是適用於性平法喔。最後,也要提醒各位職業重建人員們,性別平等與性別友善之於工作職場的當事人,就象是空氣之於我們,它總是在我們不經意時就隨時環繞在我們的身旁,只有當我們特別注意到它的存在時,它才會受到我們的重視。總之,生活處處有性別,職場時時要重視。